通知公告

浙江求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发布时间:2013-03-20 来源: 编辑:lsy 浏览次数:3587次

 第一章        
   第一条:本俱乐部的名称:浙江求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Zhejiang Qiushi Adolescent Physical Club)。
   第二条:浙江求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根据浙江省体育局与浙江大学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国体育彩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责任书的有关协议”,经浙江省体育局批准建立。是以健身为目的,非营利性,具有公益性、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俱乐部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坚持面向广大青少年;坚持“业余、自愿、”,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体育场所、人才等社会体育资源,大力开展广大青少年所喜爱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促进青少年生长发育,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俱乐部设在浙江大学公体部,登记注册管理由浙江省民政厅。自觉接受浙江大学业务领导,并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体育局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俱乐部所在地在浙江大学玉泉校区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20号,邮编:310027)。俱乐部是在学校保证正常教学、训练以及课外活动前提下,由浙江大学有偿提供场馆设备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是:
   推动青少年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发展,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21世纪人才服务。
   组织开展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及体育保健工作。
   组织开展青少年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申报青少年各类运动项目的运动员等级资格。
   开展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技术制度的培训工作。
   开展国家青少年体质测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本俱乐部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理事会由体育部主任、体育部有关领导、校区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制定本俱乐部的发展规划;
   制定本俱乐部的工作计划;
   决定本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审议批准本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
   主要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九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理事会审议结果。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会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理事长是本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本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主管部门批准产生;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由理事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本俱乐部的执行机构是办公室,其职权是:
   主持本俱乐部的业务管理工作;
   组织本俱乐部业务活动计划;
   拟订本俱乐部内部的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订本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俱乐部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省体育局、学校有关部门代表人士组成,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共财产及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㈠检查本俱乐部的财务收支情况;
   ㈡对理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俱乐部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理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俱乐部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其他高级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俱乐部的经费来源:
   体育彩票扶持资金;
   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红,解体时财产不得私自分割。
   第二十一条:本俱乐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人员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俱乐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俱乐部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社会审计组织的年度审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本俱乐部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俱乐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体育彩票公益金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俱乐部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社会体育公益事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