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校竞技体育跟上学校发展的步伐,在国内外形成较大影响,实现我校竞技体育的跨跃式发展,并成为学校的重要“窗口”, 特制定本奖励标准与实施办法。
第一条 A类队,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 称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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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 |
亚军 |
季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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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运动会、世界世锦赛 |
10万元 |
5万元 |
3万元 |
2、世青赛、亚运会 |
5万元 |
3万元 |
2万元 |
3、亚洲锦标赛、亚青赛、全运会 |
2万元 |
1万 |
0.5万元 |
4、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 |
1万 |
0.5万元 |
0.3万元 |
第二条 A类队,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大学生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 称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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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 |
亚军 |
季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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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
6万元 |
3万元 |
2万元 |
2、世界大学生世锦赛 |
4万元 |
2万元 |
1万元 |
3、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
0.5万 |
0.3万元 |
0.2万元 |
4、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联赛、超级联赛(奥运项目) |
0.3万元 |
其它名次200元/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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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联赛、超级联赛(非运项目) |
0.2万元 |
其它名次100元/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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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联赛、超级联赛(智力项目) |
0.1万元 |
其它名次100元/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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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联赛、CUBA预赛 |
500元 |
300元 |
100元 |
8、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含锦标赛、联赛) |
5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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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B/C类队,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省内外大学生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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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每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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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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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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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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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大学生单项体协举办的锦标赛、联赛 |
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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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名次100元/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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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各单项、含非奥与智力) |
按实际得分,100元/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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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大学生锦标赛(含联赛、精英赛)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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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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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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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大学生锦标赛(非奥运项目、智力项目)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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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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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破纪录和获运动等级称号(自主培养)奖励标准:
世界 |
世锦赛 |
亚洲 |
全国 |
浙江省 |
全国大学生 |
国际 |
国家 |
6万元 |
5万元 |
4万元 |
3万元 |
0.5万元 |
1万元 |
1万元 |
0.5万元 |
第五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教练员奖励按所带运动员奖励总金额的50%授奖;教练员培养运动员达国家健将、国际健将标准按100%授奖。
第六条 实施办法
1、计分办法:各项目(包括球类)均按9、7、6、5、4、3、2、1分办法计分。比赛报名不足8人(队),按7、5、4、3、2、1分办法计分,比赛报名不足6人(队),按5、3、2、1分办法计分。
2、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与主力替补(篮球7人、排球8人、足球13人)按上述单项标准奖励,其他替补队员降一名次按上述单项标准奖励;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双打、混双按单项标准奖励;田径、游泳、网球、武术、羽毛球、乒乓球、定向、健美操中的团体或集体项目(含三人以上),按上述标准加一倍奖励。
3、奖金分配:集体项目各队教练员可按队员在比赛中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4、奖励办法:运动员、教练员每年享受一次最高金额的名次奖励;培养运动员达国家、国际健将必须是代表学校,即参加省大运会、省大学生锦标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含选拔赛)比赛中破纪录和获运动等级称号,每年享受一次最高金额奖励,次年奖励运动员成绩必须有所提高。
5、奖励申报:比赛结束后30天内,由各队教练(田径总教练)负责制表上报,上报时必须提交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奖杯(或奖牌)、比赛总结、图文资料及运动员获奖证书等,由竞训管理中心统一归档与管理,逾期不再受理。
6、代表国家、省市参赛不再按此奖励标准授奖。
第七条 本标准与办法未尽事宜,由浙江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标准与办法由浙江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