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校艺术类社团发展跟上学校前进的步伐,在国内外形成较大影响,实现我校艺术社团的跨越式发展,并成为学校的重要“窗口”,特制定本奖励标准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称
(经专家认可的国际/国内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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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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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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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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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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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国际比赛或艺术节(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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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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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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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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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国际比赛或艺术节(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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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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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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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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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代表学校参加国内专业级(含大学生)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称
全国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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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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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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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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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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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展演及专业性全国艺术类比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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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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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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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展演及专业性艺术类全国比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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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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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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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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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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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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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内专业级(含大学生)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称
浙江省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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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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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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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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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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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展演及专业性升级艺术比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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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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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展演及专业性升级艺术比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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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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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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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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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指导教师奖励按所指导社团奖励总金额的50%授奖。
第五条 实施办法
1.奖金分配:奖金由各社团指导老师可按团员在比赛中的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奖励办法:团员,指导教师每年享受一次最高金额的名次奖励。
3.奖励申报:比赛结束后30天内,由各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制表上报,上报时必须提交获奖证书、比赛总结、图文资料等,逾期不再授理。
第六条 本标准与办法未尽事宜,由浙江大学文化艺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标准与办法由浙江大学文化艺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3年3月5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文化艺术委员会
201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