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艺术展演奖励标准与实施办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0 来源: 编辑:yyy 浏览次数:2091次

为使我校艺术类社团发展跟上学校前进的步伐,在国内外形成较大影响,实现我校艺术社团的跨越式发展,并成为学校的重要“窗口”,特制定本奖励标准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称
(经专家认可的国际/国内比赛)
奖励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专业性国际比赛或艺术节(集体)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专业性国际比赛或艺术节(个人)
1万元
0.5万元
0.2万元
第二条 代表学校参加国内专业级(含大学生)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称
全国大学生
奖励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艺术展演及专业性全国艺术类比赛(集体)
1万元
     0.5万元
 
艺术展演及专业性艺术类全国比赛(个人)
    0.5万元
0.2万元
 
美术作品展(个人)
     0.5万元
0.2万元
 
第三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内专业级(含大学生)重大赛事,奖励标准
赛称
浙江省大学生
奖励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艺术展演及专业性升级艺术比赛(集体)
0.5万元
 
 
艺术展演及专业性升级艺术比赛个人)
    0.2万元
 
 
美术作品展(个人)
    0.2万元
 
 
第四条 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指导教师奖励按所指导社团奖励总金额的50%授奖。
第五条 实施办法
    1.奖金分配:奖金由各社团指导老师可按团员在比赛中的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奖励办法:团员,指导教师每年享受一次最高金额的名次奖励。
    3.奖励申报:比赛结束后30天内,由各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制表上报,上报时必须提交获奖证书、比赛总结、图文资料等,逾期不再授理。
第六条 本标准与办法未尽事宜,由浙江大学文化艺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标准与办法由浙江大学文化艺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3年3月5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文化艺术委员会
201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