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和总体战略部署,体艺部将传承优良的工作作风,坚持以“求是创新、育人强师”为宗旨,坚持以“以人为本、教师为本、学生为本、教书育人”为理念,坚持以“精品化、品牌化、国际化”为发展思路,扎实推进我校体育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练员主要职责是选材、训练、管理、育人等,我校运动队分为重点队(A类队)、普通队(B类队)、兴趣队(C类队)。重点队的目标定位是在全国性与国际性体育竞赛中具有较大影响,运动成绩稳定处于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竞赛前三名;普通队的目标定位是在全省性仍至全国大学生中具有较大影响,运动成绩稳定处于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前二名或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前六名;兴趣队的目标定位是在全校、地区、仍至全省大学生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二条 健全体育代表队管理制度,完善体育代表队运行机制,加快推进自主培养体系建设,建立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精业务的教练员队伍,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提高运动训练质量和加强我校教练员队伍的管理,使课余运动训练更好地为校争光、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教练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总教练、主教练、教练的设置
一、总教练设置: 田径队、篮球队、排球队设总教练1人。
二、A类队设置:主教练4-5人;男子篮球队:设主教练1人、教练1人;女子排球队设主教练1人、教练1人;网球队设男、女主教练1人;武术队设主教练1人。
三、B类队设置: 游泳、武术、男篮、男排、女排、男足、乒乓球队、羽毛球、健美操、桥牌设主教练1人,网球队由重点队主教练兼任。
四、C类队设置: 跆拳道、定向、女篮、龙舟、橄榄球、无线电、啦啦操设教练1人,田径队由重点队主教练兼任。
第四条 教练员要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培养运动员的集体荣誉感和顽强拼搏精神,培养运动员的奋勇进取、勇攀高峰的革命精神;教育运动员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训练作风、比赛作风和生活作风、提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五条 教练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运动员,不断提高他们的运动技术水平,通过训练和比赛履行对学校和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重点队教练员要对所招收运动员的技术水平负责。“特招”进校的运动员应符合如下标准: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阵容的成员,应能对全队的训练、比赛做贡献,并逐步向省青年队比赛标准发展,其技术适应时限不超过一年。单项——应具备二级以上运动员水平,应相当于浙江省高校前二名运动水平或经培养可提高到一级以上水平,其体力恢复和技术适应实现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教练员要了解运动员日常学习、生活作风情况和有关比赛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总教练、主教练要负责教练员学习备课和业务进修,实行“三统一”管理
一、统一原则和思想,要依靠管理办法为原则,树立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
二、统一招生和选材的标准,在招生和选材中坚持把关、确保质量,对新招运动员进行计划测试和制定运动员指标。个人项目原则上以分组与项目为主招生,但根据考生意愿可实行跨项招收和培养。
三、统一组织报名、注册、比赛,在比赛前组织科学训练、检查训练成果。
第九条 教练员要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承担群体课外技术指导、裁判工作,服从体艺部统一安排,以高水平队运动员入学的运动员原则上每学年免费服务不得少于32学时。
第三章 教练员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条 教练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教练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埋头苦干、开拓创新的革命精神。
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具有培养和训练到全国大学生先进水平的运动队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学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教练员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互助友爱,密切配合。
第四章 教练员的训练原则
第十五条 训练工作是教练员的中心任务之一,教练员必须认真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和科学的训练方法。
第十六条 在训练和比赛管理中实行总教练、主教练、教练员负责制,由教练员制定并完成训练与比赛的计划以及对运动员的日常训练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十七条 教练员要围绕省高校和全国性比赛运动会提出奋斗目标,制定训练计划(包括总体设想计划、年度、学期、周、课时)。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并同时上交上一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日训练计划、点名册、及年度总结(体艺部教学管理科)。
第十八条 教练员在训练时,应注意苦练与巧练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训练时间、运动量、运动强度提高效率。同时,要挤出时间开展科研工作,将科研渗透到训练中去。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的基本形式是训练课——即重点队和普通队为体育专业课、特长队为体育提高课(高级班)。重点队每周训练不少于5-6次(每次2至3小时),普通队每周训练不少于2-3次(每次2至2.5小时),特长队每周训练1-2次(每次1.5至2小时);寒暑期集训至少增加一半,赛前或有特殊情况(报竞赛训练中心备案)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条 每次训练课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要求,教练员必须认真准备训练教案。
第二十一条 每次训练课教练员要提前15分钟进入训练场地。做好训练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训练课的开始教练员要简明扼要的布置训练课的任务和要求,训练课结束时要进行小结讲评。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要指导队员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要纳入课时计划,要认真对待讲究实效,不能马虎从事。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要充分发挥在训练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组织训练内容,精讲多练,言传身教。坚持严格要求和耐心说服相结合。训练中要鼓舞运动员的情绪,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训练计划。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训练课纪律规定
一、训练课开始后,不得无故离开训练场地。
二、训练时间不接待客人,不打、不接电话(因公除外)。
三、训练课不准聊天,不准将一切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带入场地,严禁携带宠物。
四、训练课不准坐着指挥训练。
五、训练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冬季可视情况对待)。
六、严格训练考勤记录。
七、严禁粗言秽语或打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在训练中要因人制宜区别对待,重点队员要重点培养,对伤病队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训练,因训练安排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教练员的责任。
第五章 教练员的业务提高
第二十七条 教练练员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训练、科研水平。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要定期参加部、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并开展业务研究活动。
第二十九条 每位教练员每一年(年底前)要写出一篇有关训练、比赛工作的体会或总结或论文。
第六章 教练员的聘任
第三十条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对体育某一专项有特长的教师采取招聘和任命相结合的办法,聘请担任各队教练员。必要时可从校外聘请教练。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采用一定任期的聘任制,任期一般为四年,遇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以上总教练由体艺部指定教师担任,主教练由体艺部公开竞聘,教练由竞赛训练中心公开竞聘。
第三十二条 教练员的任职条件
一、教练员的工作业绩(所培养运动员成绩)是表明其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主要依据,凡不能按要求完成培养运动员任务者,不具备任职条件。
二、教练员的思想作风应成为运动员的楷模,教练员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而且要教育运动员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凡本人违犯法纪或培养的运动员屡次违犯法纪者,不具备任职条件。
三、教练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资历,并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新引进大学毕业生在三年内,可担任助理教练员。
第七章 教练员的管理制度与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各运动队赛前集训和临场比赛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比赛要求,由学校及体艺部选派或指派有关领导或有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领队。
第三十四条 领队的职责
一、领队由体艺部选任或指任,并于15个工作日前提交竞赛通知(规程)和与会组织与人数、安全措施、经费预算、与会意义等报告。
二、协助教练员抓好赛前集训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安排比赛的有关事项。
三、抓好运动员思想,解决临时出现的各种问题,按学校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竞赛机动经费。
四、比赛结束后30天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部门领导汇报集训及比赛情况,上报时必须提交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奖杯(或奖牌)、比赛总结、图文资料及运动员获奖证书等,由竞赛训练中心统一归档与管理,逾期扣发竞赛奖励,1天10%。
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在赛前、赛中、赛后的职责
一、重大比赛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并认真分析对手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二、认真安排好赛前训练,防伤防病,使运动员达到良好的竞技状态。
三、制定详细的比赛方案,重要比赛要发动队员共同讨论研究。
四、开好准备会,深入进行思想动员并督促检查队员作好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教练员要带头遵守比赛规程和赛场纪律,队员如有违犯纪律的苗头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果断处理,避免事态扩大。教练员违反纪律或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运动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六、教练员在竞赛结束后12小时内提交比赛文字新闻稿与图片,延时1小时扣竞赛奖励10%,扣光为止。
第八章 教练员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对教练员工作进行的考核是各运动队训练科研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定期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全面鉴定,对做出成绩,贡献大的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解聘。
第三十七条 教练员考核与评价:运动成绩、管理水平、科研成果、出勤情况。具体按《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公共体育教练员工作考核与评价办法》。
第九章 教练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优秀教练员和有贡献的教练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获嘉奖在职称晋升、岗位分类中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严重失职的教练员在提出批评的同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根据教育部精神,训练课似同公共体育课。
第四十条对所训练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全省或全国高校列入竞赛计划内比赛给与一次性奖励、参照《浙江大学体育代表队体育竞赛奖励标准与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执行;非计划内比赛由各队教练员、领队自行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体艺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体艺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1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