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浙江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4 来源: 编辑:yyy 浏览次数:1391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管理,完善招生考试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特殊类型招生中涉及的专项测试的争议申诉等问题,切实维护考生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浙江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小组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生仲裁小组,负责受理招生相关的考生申诉。小组组长由专家、教授担任,副组长由专家、教授担任。仲裁小组成员聘请校外专家、教授担任,由学校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项目商议决定。
二、仲裁事项范围的界定
仲裁小组解决并处理特殊类型招生中涉及专项测试的争议申诉等相关问题。
1.在执行招生录取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与考生之间的争端。
2.在履行招生章程时,与考生产生的争端。
3.仲裁小组认定可以适用仲裁办法解决的因招生录取产生的其他争端。
三、仲裁办法
1.浙江大学特殊类型招生仲裁小组,为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裁决特殊类型招生争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独立公正地仲裁争端,禁止私自接触考生或其代理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3.仲裁小组成员与考生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的,应自行回避。
4.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争端、审理过程等。
四、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考生或其代理人就招生过程中有异议的事项,向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含申诉事项、理由、依据及要求。仲裁小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组织仲裁
    仲裁小组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规定,遵循根据事实、符合规定、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仲裁。仲裁小组可要求招生组织机构提供事件相关的材料。
3.裁决
    仲裁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召开小组会议,仲裁结论须经小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仲裁小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4.异议
申诉人对仲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生仲裁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
浙江大学公共体育与艺术部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