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各学院(系),各单位:
为做好2014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加强院系(单位)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自主权,以及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学术评价作用,结合教师定编定岗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准备工作
因下学期开学较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比往年紧张,请各院系(单位)按照7月9日人事科长会议的要求,认真做好今年高级专业技术评聘的相关准备工作,特别是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工作安排。
1.各院系(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摸底工作,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教授、副教授的任职条件,评委会名单及同行评议专家库等。
2.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的调整事项,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根据程序进行调整、实施。
3.做好政策调整的告知工作,特别要及时告知今年可能申报的人员,以便提早做好准备工作。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的调整
根据近几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结合教师定编定岗工作,学校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晋升名额
1.实施定编定岗的院系(单位)教授、副教授年度评聘名额,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审定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及具体实施情况,下达当年评聘名额到院系(单位)。人事关系在院系(单位)的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研究为主岗教师,参加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均占所在院系(单位)的当年晋升名额。
2.未实施教师定编定岗的院系(单位),教授、副教授评聘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核定。
(二)申报资格
1.从2014年起,对于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99年9月30日以前进校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2次及以上没有通过的,原则上5年后可再次申报。
2.从2014年起,除公共体育与思政类教师外,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研究为主岗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应具有连续一年及以上,或累计不少于十六个月且至少有一次连续六个月及以上,在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
(三)评聘条件及要求
确立质量优先的学术评价导向,注重学术研究内涵、学术贡献与影响,大力推进标志性成果评价;结合教师定编定岗工作,强化院系(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科特殊性和学科间差异性,针对不同学科,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合理运用恰当的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体系。
1.个别院系(单位)因学科特点需要,经学部同意,可适当调整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评聘业绩统计年限。调整业绩统计年限,需经院系(单位)、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学校备案,公布后次年实施,且3年内不得再行调整。
2.人文社科领域教师,及参照人文社科条件制定评聘条件的其他学科教师,评聘教授职务时,因特殊情况没有SSCI或A&HCI收录论文,但具有突出业绩的,可由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讨论决定其申报资格,经学部审批,报学校备案。
3.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有校内跨院系实质性合作研究的,经人事处、科研院、社科院及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与合作者为共同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业绩认定,由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部审批,报学校备案。
4.对于在学校高教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对推动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显著成效的人员,特别是在高校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或在学校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其申报研究员时的论文和项目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申报人的研究成果应和本职工作相关。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高教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批准。
浙江大学主办的《科教发展评论》纳入学校核心期刊目录。学校立项的党建和管理等项目结题并被评为优秀的课题成果,列入校级成果奖统计。
(四)评聘机构及职责
1.各院系(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各院系(单位)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委员会)成员和2个以上本院系(单位)以外专家组成,本院系(单位)以外的专家由学部根据申报人员情况指定。委员会人数根据各院系(单位)规模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3人,具有相关学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权,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权。
2.成立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具有工程技术中级职务的评审权和相应高级职务的推荐权。学校专业技术高级评审委员会(Ⅱ)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务(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评审权。
(五)评聘程序
1.申报高级讲师、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副研究员职务者,及校直属单位和校设研究机构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者,由学校统一送至少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其他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按原方式办理。
2.实施定编定岗院系(单位)的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研究为主岗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院系(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在学校下达的当年晋升名额内评审,并将评审通过者推荐到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不限额投票,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聘任。
3.除公共体育与艺术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先进技术研究院外,其他校直属单位和校设研究机构的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归类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院或科学技术研究院的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中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推荐到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I)评审;评聘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到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关于申诉、投诉和举报,及评审纪律的规定
1. 成立学校、学部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仲裁异议组织。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仲裁异议组织依托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及举报,并经调查研究后,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仲裁异议组织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监察处、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信访办、法律事务办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受理针对学部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以及对学部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后,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严禁以打招呼等方式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学校受理举报时限为各级评委会会议评审后公示起一周内,超出期限后不再受理。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14年7月29日